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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地國家賠償標準有哪些規定?

佔地國家賠償標準有哪些規定?

實際中,由於某種需要,如修建鐵路、建設公共設施等,國家會徵用相應的土地。土地徵用,一般都會觸碰到被徵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為了彌補給其帶來的損失,補償肯定是少不了的。針對這一內容,國家有一定的補償標準。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佔地國家賠償標準的文章" target="_blank" >國家賠償標準有哪些規定?

佔地國家賠償標準有哪些規定?

對於土地,國家一般都是徵用,既然是徵用,就是補償,而不是賠償,下面是關於國家徵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用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土地被徵用後應當核減所徵用土地的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徵用時,未收穫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穫的,下年核減。

佔地國家賠償標準有哪些?通常情況下,對於國家徵用土地,都會依據相關的法律政策,以及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事先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供其參考瞭解。如果有爭議的地方,或者不瞭解的內容,也好提前解決,以免耽誤相關的事宜,這樣對雙方都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