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訴訟代表人是什麼意思
一、一般訴訟代表人是什麼意思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進行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表人制度既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人進行訴訟提供了可能,又簡化了訴訟程序。訴訟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使眾多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通過訴訟代表人集中實施,擴大了訴訟的容量,避免了因眾多當事人直接參與訴訟所帶來的諸多問題。
代表人訴訟一般指集團訴訟
集團訴訟是指一個或數個代表人,為了集團成員全體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體集團成員提起的訴訟。法院對集團所作的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具有約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體,甚至對那些沒有預料到損害發生的相關主體,也具有適用效力。
二、補充上訴請求申請書怎麼寫
訴訟請求的概念在外國民事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訴訟請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決的請求(當事人希望法院對其請求作出與之相應的確認、給付、形成這些具體的判決)。而狹義的請求僅僅指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
1.首部
(1)標題。寫為“補充上訴請求申請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其上訴稱謂寫為“申請人”,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公民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除寫明基本情況外,還應註明與被代理人的關係。
2.正文
(1)申請的目的。可以直接寫為“補充上訴請求”。這樣寫表意明確、具體、周詳。通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要求什麼、確認什麼、變更什麼,都應寫的準確,不使人產生歧義。
(2)補充訴訟請求,是對原訴狀的補充。如果原訴訟請求不全面,則應表明原訴狀是怎麼要求的,現在補充哪些內容,如果原訴狀有遺漏,則應將被遺漏的要求具體寫明。
(3)事實和證據。應圍繞新補充的訴訟請求來寫,注意不要與原訴狀重複。應針對增加的請求寫事實。記敍事實時,也應將糾紛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結局表述清楚,在主要事實之後,用括號註明有關證據。
3.尾部
寫明所遞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請人簽字蓋章,註明時間和附項。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準;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準。
補充上訴請求申請書一般需要寫明訴訟的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如果有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寫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同時要闡明本次申請的目的,相關補充上訴的內容,以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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