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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了單位犯罪,對於法定代表人在哪些罪名中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老闆,或被稱為董事長、總經理,在生意場上叱吒風雲,總給我們風光無限的感覺。殊不知,在風光的背後,也有着常人無從感受的辛苦與壓力。作為“一家之長”的負責人,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是巨大的。

如果發生了單位犯罪,對於法定代表人在哪些罪名中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發生了單位犯罪,對於法定代表人在哪些罪名中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老闆”,法律上的規範用語是“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法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者,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一般來説,法定代表人在經營中的行為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業來承擔責任,但在很多情形,法定代表人本人亦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於“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裏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粧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最重至死刑。由於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氾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文華作為單位負責人被處無期徒刑。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説,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生概率較高,特別是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最近廣受關注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一例。

(五)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

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祕密罪等(集中規定在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中國是世界工廠,全球知名品牌很多在中國設有工廠;同時,中國也是侵權氾濫區,國內市場充斥着各種侵權產品,為國際社會所關注。近年來,針對侵權行為的泛濫,執法部門一直採取高壓態勢。

(六)非法經營類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經營罪管轄的面相當寬,被認為是新的口袋罪。建議單位在從事不熟悉的業務時,要請教律師或者向政府部門諮詢,避免違規風險。

需要提醒的是,既然發生了,一定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同時聯繫律師諮詢相關情況,記住須向律師誠實描述事發全部過程,千萬不要省略自己認為不重要的內容。配合調查將可能獲得從輕、減輕處罰,而律師介入刑事程序對維護被告人權利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