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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

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

認定一個罪名能夠幫助我們正確的區分開其他相似罪名,能夠更好了掌握該罪名的相關內容。那麼大家知道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嗎?現在,本站小編將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

(一)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後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相關知識:販賣毒品的主要情形

(1)毒品買入後轉手賣出,從中牟利。這是罪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

(2)自己製造毒品又銷售的。這種行為沒有前續的購買毒品的行為,但是在現代科技條件越來越發達的情況下,自己製造毒品的條件也變得越來越多起來,特別是“冰毒”的技術變得越來越簡單,病毒的生產場所也越來越多,這種自己製造病毒進行銷售的行為也越來越多。

(3)將通過搶劫、盜竊、搶奪、詐騙、拾得、儲存等非交易方式獲得的毒品出賣牟利。這些情形是販賣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較少見,但是我們不能把它們排除在販賣毒品的情形裏。

(4)以毒品易貨,即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或者其他貨物。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這第(4)(5)種情況在內地的毒品市場裏比較少見,但是在毒品交易氾濫的毒源地則在很多的時候存在着。

(6)賒銷毒品。賒銷毒品通常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賒給其他毒販,待其賣出後再付款,二是將毒品賒給一時無錢的吸毒人員,待其設法弄到錢後再付款或以物抵債。這種情形不存在有爭議的問題,僅僅是典型販賣的另外一種形式。

(7)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從中牟利,均以販賣毒品的共犯論處。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9)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對方是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賣毒品的行為人首先在主觀上就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否則的話就不能成立販賣毒品罪。我國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對販毒行為的打擊是多麼嚴的。更多販賣毒品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諮詢瞭解。

標籤:認定 販賣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