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對於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為方式,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行為方式而異。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後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行為人以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為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着手,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屬於犯罪未遂;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到達目的地後,即使由於某種原因而將毒品運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時,也是犯罪既遂。
4、製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製造毒品罪應以實際上製造罪品為既遂標準,至於製造出來的毒品數量多少、純度高低等,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着手製造毒品後,沒有實際上製造出毒品的,則是製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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