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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

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

想要對販賣毒品罪進行認定,那麼可以從其構成要件入手,先了解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然後看實踐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這也就能對該行為進行認定了。下面,本站小編帶來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幫助你瞭解相關知識。

(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是各種毒品犯罪行為侵害的共同客體。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其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製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製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為此國家陸續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供應、運輸、生產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的行為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的法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第1款的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目前,聯合國關於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共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2005年8月3日國務院發佈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中規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上述藥品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生產、管理、運輸、使用,並且只限於醫療、科研、教學的需要,未經批准不準用作他用。

(二)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販賣不以反覆進行及現實得利為構成要件,即使只販賣一次,甚至虧本,也應構成犯罪。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

(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單位能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

(四)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卻仍然進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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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販賣毒品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