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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犯罪主體的是什麼?

走私毒品罪犯罪主體的是什麼?

毒品我國以及世界各國都去嚴令禁止的,關於毒品的一切行為包括走私、販賣、容留吸食等行為都是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將會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對走私毒品有着詳細的説明以及處罰規定,來保證毒品不會殘害中國公民,那走私毒品罪犯罪主體的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走私毒品罪犯罪構成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走私毒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毒品就是指非法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國境的行為,對於走私運輸毒品的行為我國海關有着眼裏的檢查手段,但是難免會有漏網之魚,而對於走私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通常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