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毒品辯護

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

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

很多人提起毒品都是敬而遠之的,它不僅會殘害身體而且對於家庭社會都會帶來壞處,那麼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呢?在相關部門查處走私貨物時做到嚴格監督,注意對走私貨物的管理,因為這緊緊關係到社會的安危。下面就請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吧。

一、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走私毒品罪,是指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毒品管制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犯罪主體,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實施走私的行為。

認定走私毒品罪,應注意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走私毒品罪與走私罪的界限;劃清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二、走私罪應注意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税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主要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其他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54條和第155條的規定,以下4種行為也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①、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根據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保税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税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税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税倉庫、保税工廠、保税區或者免税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②、未經海關許可並且補繳應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普通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本種情形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的。

④、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此處所説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2)、應繳税額。《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的規定,刑法第153條規定的應繳税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的税額。該條第2款規定,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税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税則、税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刑法第153條第3款規定,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3款規定,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行為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綜上所述,所謂走私毒品罪其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犯罪的人羣不僅是自然人也有單位,那麼對走私毒品罪就要做的嚴格管理,對不繳納税、減税偷税等違反規定的行為會繳税五萬以上。以上是對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構成的相關法律知識,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可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