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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穢物品罪犯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淫穢物品罪犯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我國司法機關不斷加大對淫穢物品的管制處罰力度,極大擠壓了犯罪分子牟利的空間,為了保住這條“財路”,開闢新的渠道來源,有些犯罪分子把目光放到了國外,從國外非法走私淫穢音像製品、書刊圖片等,那麼,走私淫穢物品罪犯罪主體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同時,依據相關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屬故意犯罪,而且必須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所謂以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是為了出賣、出租、放映或通過其他方式而獲取錢財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謂以傳播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不僅是為了自用而是意圖在社會上進行擴散。行為人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為個人使用,夾帶少量淫穢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穢物品出於故意,也不構成本罪。

三、構成特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除了是故意之外,還要求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不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目的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其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是否實現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淫穢物品,所謂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綜上所述,走私淫穢物品罪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其認定標準首先必須是故意行為,其次是以賺取錢財牟利為目的,且進行了傳播,如果是個人所用私自攜帶,即使是故意也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