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販毒間接證據可以定罪嗎?
一、零口供販毒間接證據可以定罪嗎?
只有間接證據而且還零口供,一般是定不了案的,一是要補充偵察獲取證據,二是要獲得嫌疑人或罪犯的口供與事實。如果憑零口供與間接證據來定案,則要進行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如果無罪推定認為不能構成犯罪則不能定罪,如果無罪推定中不能排除其有罪則要轉化有罪推定,這要通過相應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來指導偵,與事實片斷與過程還原方段來形成完全有效的證據體系。
二、司法解釋
“零口供”案件,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只作無罪的辯解,或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而“零口供”案件又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直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如有被害人或目擊證人的證言能夠直接指認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直接、全面地反映犯罪行為整個過程,這類證據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此時被告人的“零口供”只是其抱有僥倖、頑抗心理的表現,對證據體系的形成影響不大。而另外一類是隻有間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此類案件需要有間接證據之間相互拼接、環環相扣,重新“塑造”出主要案件事實,因此對證據本身及其證明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間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湧現,使得認定案件的證據要求越來越高,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的成案,需要運用如下證據規則:
堅持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指導偵查。“零口供”案件的層出不窮,迫使我們在偵查中應更加註重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的採集和固定。而為保證取得的證據最終能夠成為定案的依據,必須杜絕非法證據的產生。因此,在調取證據過程中,一方面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並對調取證據的每一步採取相應的方式予以固定,對證據的形成過程做詳盡的描述和記載;另一方面,很多證據的形成和滅失具有其自身的規律,如被破壞的現場、已變質的物證、已消逝的痕跡等,即使留下了一些痕跡或者與案件有關的物證,其證明力也已大大減弱。因此,每一份證據都應注重取得的時機和程序,保證證據本身和取得的合法性。
運用相互印證的證據支撐每一個“片段事實”。“片段事實”是指組成犯罪構成要件的每一部分事實,“片段事實”的真實,是“案件事實”真實的前提,而要達到“片段事實”的真實有相互印證的證據支撐,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陳述或辯解都有可能成為相關證據的佐證,因此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就放棄對其訊問。
對於販毒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必須是基於充足的犯罪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的,對於零口供的情況下,如果相關證據是充足的也是可以定罪判決的,但不存在直接的證據可以佐證犯罪事實的,那麼司法機關是不可以進行定罪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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