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的直接證據是什麼
一、販毒罪的直接證據
司法實踐中,認定毒品犯罪的證據,主要有案件線索來源、破案及抓獲經過、搜查及追繳筆錄、鑑定結論、毒品交易的上線和下線、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儘管 《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認定作了部分規定,但在實踐中,由於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及偵查機關取證時出現的一些問題,使得一些案件在證據上如何認定仍然成為困擾審判機關定案的難題。
販賣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數量最多,涉及範圍最廣的一種犯罪,毒品的販賣是毒品從製造到消費過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環節。世界毒品非法貿易的利潤已超過石油利潤,販毒已成為全球性問題。我國販賣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佔比例極高,呈逐年上升趨勢。究其緣由,系毒品案件具取證難、舉證難特點和證據體系尚未完善的現狀所致。查獲並審判的案件與毒品現狀相距甚遠,主要原因在於證據的收集和認定存疑。
二、我國販毒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根據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構成犯罪。
我國發生過許多起抓住了毒販,但由於證據不足或沒有直接證據而無果的案件,那麼,販毒的直接證據是什麼?主要包括破案及抓捕的經過,搜查的毒品實物,犯罪經過記錄等。雖然證據的界定很明確,但現今證據的收集還是我國緝毒人員破案的一大難點,案件的破獲還需要我們的共同努力,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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