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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怎麼辯護

第一、刑事律師對於接受委託的運輸毒品罪案應具有無罪思維,在無罪思維之下去審查全部案卷材料。
第二、刑事律師應當嚴格審查起訴書,遇到多人多起的運輸販賣毒品案件之時,公訴人可能由於失誤,對指控的運輸毒品的數量計算錯誤。
第三、刑事律師應當多次會見當事人,詳細瞭解其被控的運輸毒品罪案的事實。
第四、刑事律師應當嚴格審查公訴機關給法庭交來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不應當怕麻煩,浪費時間。
五、刑事律師要對公訴機關指控運輸毒品罪案的當事人的“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進行全方位的比對印證,如同案犯的供述、所謂僱主的供述等,已審查判斷該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且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據標準。
第六、對被控運輸毒品罪之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的推斷確認應本着普通人的思維習慣和標準去進行,對於具有敏感認知力的當事人所作出的超出普通人的思維極限的意思表示模糊的行為,應當予以否定其具有主觀明知。
第七、刑事律師應當積極主動地向法庭提出申請,申請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申請偵查人員出庭、申請槍彈痕跡檢驗鑑定、申請鑑定人出庭、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甚至申請不稱職的公訴人迴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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