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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怎樣判刑,如何處罰運輸毒品犯罪

運輸毒品罪怎樣判刑 如何處罰運輸毒品犯罪


對於運輸毒品的行為,我們一定要與走私毒品的行為嚴格區分開來。雖然這二者都是構成了犯罪的,但在實際的判刑上面,多少還是存在了一些不同。那究竟運輸毒品罪怎樣判刑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運輸毒品罪怎樣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運輸毒品罪規定了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相同的法定刑,根據情節輕重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小,不同類型區別對待:

1、對於運輸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指使、僱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泉、職業毒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按照刑法、有關司法解釋和實際掌握的毒品數量標準,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死刑的必須判處死刑。

2、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屬受人指使、僱傭參與為他人運輸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因其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小些,可以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受他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但是案件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可以依法判處重刑直至死刑。四是涉嫌為販賣而自行運輸毒品,由於認定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因而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不同於單純的受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行為,其量刑標準應當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有所區別。

二、運輸毒品罪量刑依據是什麼

之所以對運輸毒品犯罪在量刑上區別對待,主要考慮到以下幾點:

1、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只是走私、製造、販賣毒品犯罪的中間環節,在整個毒品犯罪中具有從屬性、輔助性特點,其社會危害性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有所不同。

2、部分運輸毒品者是受僱的農民、邊民、少數民族或無業人員,並非毒品的所有者、買家或賣家。其犯罪動機往往是賺取少量運費,主觀惡性一般不大。其三,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

運輸毒品罪怎樣判刑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在依法追究犯運輸毒品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需要充分考慮到實際的毒品數量和種類,最嚴重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判處行為人死刑立即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