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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販賣、運輸毒品罪一般也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這是三罪易於混淆的一個重要原因。

所謂持有,是指行為人對毒品事實上的支配和管領,主要表現為靜態持有如在固定場所存儲等和動態持有如隨身攜帶等。它不要求行為人對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權,也不要求行為人將毒品握在手中或放在身上。

同時,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時間的長短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作為量刑的情節考慮,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説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和管領毒品時,則不能認定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觀方面的唯一行為特徵,而販賣、運輸毒品罪客觀方面除了這一特徵外,還必須有販賣或為了販賣而購進、運輸毒品的行為特徵,這也是三罪的重要區別。

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還有數量規範,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數量才構成犯罪,而販賣、運輸毒品罪均無數量規範,無論數量多少均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