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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故意傷害可不可以調解?

一、治安故意傷害可不可以調解?

治安故意傷害可不可以調解?

治安故意傷害可以調解,因為這樣的一種調解的方式,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都可以做出一定的處理,並且也可以讓雙方當事人都得到一個非常滿意的結果,而不動用浪費一些司法資源,當然如果説調解不成的話,是可以再次的來進行一個訴訟的。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打人致人輕傷怎麼辦

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這並不是説所有的打人行為都是犯罪

2005年《公安部關於辦理傷害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家庭瑣事,民間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雖然行為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傷已經達到輕傷程度,但是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而且當事人雙方自願和解,已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並已給付,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打人致輕傷的責任的話,可以調解處理。

但不能調解時,就需要按照先前做出的傷情鑑定結果,並根據傷情鑑定結果作出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調解的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對於雙方當事人產生矛盾的話,那麼就可以由第三方來進行一個其中的協調和組織的過程,但是這種過程它也並不意味着是必須的,也可以直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