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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治安案件的治安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故意傷害治安案件的治安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故意傷害治安案件的治安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是行政處罰,不是故意傷害的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故意傷害賠償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不構成傷殘,賠償以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項目;如構成傷殘,按傷殘等級賠償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規定了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對於以其他的行為方式如電擊、使用化學物品、放射性物質等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微傷的行為卻沒有規定,導致以其他的行為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懲處;同時,因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求有輕微傷結果,對僅僅實施了毆打行為未造成損傷結果或者表現損傷很快消失而無法作出鑑定的,無法懲處,不能有效保護被侵害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制定本法時,對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都規定了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一點是本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故意傷害行為規定的重要區別之一;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區別就是本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是行為犯,只要有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就應當給予處罰,後果的嚴重程度只作為處罰的酌定情節。

綜合上面所説的,治安處罰一般就不是特別嚴重的案件,一般是對於情形比較輕的,在進行處罰的時候一般就會按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給予,此處罰也是不僅要進行拘留還要被罰款,所以,不同的案件在處理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