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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微傷,可以不拘留嗎?

一、 故意傷害輕微傷,可以不拘留嗎?

故意傷害輕微傷,可以不拘留嗎?

有可能要拘留處理,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拘留或罰款:

(1)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問題。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受害人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並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奸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奸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奸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和辦理,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輕傷以上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時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相關賠償的認定是基於實際造成的傷害情況而定的,可以協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