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可以調解嗎,調解後怎麼處罰?
一、輕傷害可以調解嗎?
根據法律規定,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調解或和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二、調解後怎麼處罰?
致人輕傷的,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三、輕傷賠償標準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準並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輕傷害犯罪情節不嚴重的一般可以爭取從寬處理,但前提是要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派出所可以組織調解,被告也應主動積極的向被害人誠懇道歉,並給與被害人賠償,包括被害人的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和解後可簽署和解協議,檢察院和法院會酌情考慮從寬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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