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可以不批捕嗎?
一、故意傷害罪可以不批捕嗎?
故意傷害罪,輕傷以下達成和解的,一般不予逮捕。很多判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對檢察院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逮捕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罪導致的後果不嚴重,造成受害人輕微傷的,檢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用其它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有特殊情況,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要求,在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人的情況下,檢察院一般會批准。對於不逮捕的,檢察院會告訴辦案人員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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