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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可以單獨調解嗎?

一、 故意傷害罪可以單獨調解嗎?

故意傷害罪可以單獨調解嗎?

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可以單獨調解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的條件是什麼?

1、主觀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於雙方自願。一般而言,被害人自願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2、客觀條件:則指案件事實和證據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輕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要是自願進行刑事和解,並且就相關賠償問題達成了一致,同時犯罪嫌疑人認罪,那麼就是有可能適用刑事和解的。

三、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判決和處理,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調解的適用是有相關的條件限制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律師可以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並説明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