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的區別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有的人醉酒後在飯店胡鬧惹事,如果給飯店帶來嚴重影響,當事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在人身損害事件裏面,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有共同之處,那麼,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的區別是什麼?兩者在主觀、客觀及侵犯客體方面都有區別,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的區別是什麼?
那麼,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區別,正確定罪量刑至關重要。二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故意上。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並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2、從行為侵害的對象向上來看,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而故意傷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係人,行為人傷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性,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
3、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是有預謀的傷害他人。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見到某人打某人。
4、從二者侵害的客體上來説,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權或者其他權益,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複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但是尋釁滋事罪以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為主要特徵。
二、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從行為侵害的對象看,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是不同的,前者是針對特定人,而後者則是針對不特定人羣的。另外,兩者在立案及量刑上都執行不同標準。從刑事處罰看,故意傷害的後果更嚴重,故意傷害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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