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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個人所得税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納税義務人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包含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10項以及其它應繳納個人所得費的項目。未上交或交納不全的納税人,需按規定進行補繳個人所得税。那麼到底補繳個人所得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補繳個人所得税是如何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是怎樣規定的?

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税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報納税人每月應納的税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是如何規定的?

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某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納税申報和繳納税款,除了應補繳個人所得税外,還應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如何補繳個人所得税?

1、補交個人所得税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1)需補繳人姓名;

(2)需補繳人身份證號碼;

(3)需補繳人月工資金額;

(4)需補繳人要補繳的月份;

(5)需補繳人地址及郵編。

2、做好補交個人所得税的申報報表。

3、將申報報表提交到税務局,由税務局出具通用繳款書。

4、最後到銀行去進行繳税,繳完税3-5天即可出具完税證明。

綜上所述,依法納税是納税義務人的義務。沒有能夠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應按照以上規定及時進行補繳,否則,有關部門有權進行追責及處罰。那麼,到底補繳個人所得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希望各自對照個人所得税納税10項基本內容及其它事項,按照納税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及時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