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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最新司法解釋

目前沒有最新的司法解釋,依舊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介紹賄賂罪最新司法解釋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輕情節: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