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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如何執行

死刑如何執行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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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

死刑分為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就是我們平時説的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必須有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一般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人民法院還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以防止錯殺。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