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法人跟分公司法人是否為一個人
一、總公司法人跟分公司法人是否為一個人?
總公司才有法人資格,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負責人可以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
風險是不可預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風險的,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實際上在我國境內的公司,如果設立的有分公司的話,那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總公司法人跟分公司法人實際上就是一個人。因為分公司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可以有公司的負責人,但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只能有一個。也就是説分公司如果存在什麼風險的話,肯定也要結合情況追究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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