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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鑑定程序

精神司法鑑定程序。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序為

精神司法鑑定程序

一、司法鑑定中心在一般受理或者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二、司法鑑定中心在實施鑑定錢,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三、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兩人。

四、在做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五,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已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六、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