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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鑑定過程是什麼

精神病司法鑑定過程是什麼

精神病司法鑑定過程是什麼?

1、司法鑑定機關接受委託與受理

(一)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二)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2、司法鑑定的實施

(一)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三)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四)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3、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出具

(一)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

(二)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三)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四)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意見書。

事實上,所有的司法鑑定的過程無非也就是相關人員在提出申請之後,後續的一系列鑑定工作的完成都不是申請人自己可以左右的,而是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工作準則開展精神病的鑑定活動的。對精神病人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有着專業的鑑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