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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民法典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訴訟中,當事人及以利害關係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確有必要進行認定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施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先行作出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如下: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2、司法鑑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鑑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閲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鑑定方案。

3、對被鑑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査。

4、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説明,作出鑑定結論,寫鑑定書,交付委託鑑定機關。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鑑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時委託鑑定機關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觀材料,還可進行缺席鑑定。

二、精神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精神病鑑定一般是30天。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三、民法典中精神病人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精神病人屬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恩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有些案件當中,由於一方的精神狀態有問題不具有行為能力,為了保護這些當事人的權益,就會委託相關的機構做精神方面的鑑定,來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一般鑑定時間為30天就會得出結果。

標籤:精神病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