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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一、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二、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三、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着手實行犯罪後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誌,至於犯罪未遂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也在於此。當然,此種理論上的探討只是一種抽象的概括和總結,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還需要我們結合案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標籤:中止 犯罪 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