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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槍支罪的認定

1、犯罪客體
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為之,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的不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槍支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