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1、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在本法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碰到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按搶劫罪還是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的分歧意見。搶劫和搶奪是不同的概念,一方面,二者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後者是行為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另一方面,二者的法定刑不同。前者最低刑是 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而後者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節嚴重的,才可判處死刑。
2、注意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但它們之間有一定的聯繫,主要表現在:
(1)本罪雖然主要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但同時又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利。因此,本罪的犯罪客體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間存在包容關係。
(2)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上,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係。
(3)本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後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使用暴力,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都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後,劫走被害人的財物(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
它們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所有權,後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只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利。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繫;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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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
由於過失引起爆炸,使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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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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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認定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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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