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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槍支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為之,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的不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2.犯罪主體構成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3.犯罪客觀方面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
4.犯罪客體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奪槍支罪的構成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