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槍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搶奪槍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搶奪槍支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搶奪槍支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並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為複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並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並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着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為,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為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眾搶奪鉅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為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為搶奪罪 的情節,從重處罰。
6、攜帶凶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考慮。為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槍支的危險性時十分巨大的,任何人在使用槍支的過程之中,不得因為好奇等原因,就搶奪他人手中的槍支,否則一旦發生人員傷亡事件,那麼實施搶奪行為的人不僅有可能會被開除公職,還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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