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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情形?

有哪些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情形?
律師解析:一、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三、具結書指對自己的行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表示。具結與寫保證書具有相同的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