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有哪些?
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一直實行坦白從寬的政策,對於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的,其認罪後可以從輕處理。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明確了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程序,並且在一些大城市試點。在法院辦這類案件的時候,要看到檢察院提供的認罪認罪具結書。那麼,關於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有哪些?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關於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具結書。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並同時移送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二、哪些情形不適用認罪從寬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三、辦理認罪從寬案件要循序哪些原則?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1、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認罪,是有一定判定條件的。在關於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中,犯罪嫌疑人經詢問如實交代問題,同意量刑意見的,應該在檢察院的指引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而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可以在律師的見證下籤訂具結書。在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會將具結書一併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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