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關某某對王某謊稱某高速公路項目有土石方工程,邀請王某共同參與。王某信以為真,便以中間人的身份邀請了被害人廖某。廖某又找到被害人伍某某,商定合作承攬上述工程。
關某某與廖某、伍某某達成合作意向後,為取得廖某、伍某某的信任,於2021年4月偽造了一份甲方與某高速公路公司的《合作協議》,交由廖某、伍某某簽字,工程內容是將某高速公路土石方施工任務交給廖某、伍某某掛靠的公司完成。此後不久,關某某又相繼將偽造的《中標通知書》、《施工進場通知書》交給廖某、伍某某。
從2021年1月至11月,關某某多次以項目需要跑關係、打點領導為由,騙取廖某、伍某某126萬餘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關某某在該高速公路項目中通過以假亂真的手段,偽造合作協議、中標通知書、施工進場通知書等文書,獲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和合作意向,實施了一系列欺詐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了廖某和伍某某的鉅額財產。
該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明顯違反了社會公德和法律法規的底線,給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的信任和正常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關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依法判處被告人關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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