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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採礦罪怎麼認定

破壞性採礦罪的認定包括: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屬於不可再生的資源,採取破壞性開採的辦法,使礦產資源遭受毀滅,是對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種故意具體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結果而仍然實施,最終導致亥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破壞性採礦罪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