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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採礦罪是指什麼?

破壞性採礦罪是指什麼?

我國的礦產資源是歸國家所有的,如果個人或單位要採礦,應獲得相關部門的審批。但總有一些人由於利益的驅使,進行非法採礦,如果非法採礦使用了破壞性的手段,則有可能會構成破壞性採礦罪。那破壞性採礦罪是指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説明,相信通過閲讀以下文章對您會有所幫助。

一、破壞性採礦罪是指什麼?

破壞性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屬於不可再生的資源,採取破壞性開採的辦法,使礦產資源遭受毀滅,是對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破壞性採礦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活動主要包括:

(1)對全國有礦產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

(2)對採礦權主體進行資格審查,授予採礦權、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保護正當的採礦權;

(3)對採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全面的技術監督,保證採礦活動的科學性和計劃性,防止破壞礦產資源。凡違反上述及其他有關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動,均視為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藴藏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所謂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礦業暫行條例》、《礦主資源保護試行條例》、《羣眾報礦獎勵辦法》、《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哲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放射性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發證實施細則》、《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等等。這些有關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使用不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致使礦產資源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根據《礦產資源法》第29條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第30條規定,“在開採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採,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採或者必須同時採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主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綜合開採,綜合利用,防止浪費,是要求在地質工作和採礦過程等各個環節中,避免“單打一”和只顧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現象。只顧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採富礦棄貧礦,採大礦棄小礦,採厚礦棄薄礦,採易採礦丟難採礦,會對礦產資源造成嚴重浪費和破壞。

所謂“合理的開採順序”,是指保證回採作業安全,資源合理回收和採礦效益好的開採順序。“合理的開採方法”,是指生產安全、採礦強度高、礦產損失和貧化率低,礦產資源利用率好及經濟效益高的開採方法。“選礦工藝”,是指用物理或化學方法,將礦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無用礦物或有害礦物分開,或將多種有用成分分離開的工藝過程。如果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不當,將造成礦產資源的浪費和損失。

這些單一的、欠綜合的和不符合開採程序的開採方法不僅給礦產資源造成了浪費。也對礦產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如果未按上述操作規程和保護性採礦的規定精神開採礦物質的,則視為破壞性採礦行為。但該行為構成犯罪,還需要具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結果。至於“嚴重破壞的結果”的標準,法律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行為人破壞性開採的方法,礦牀的大小、礦種的特性等等來綜合衡量。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種故意具體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結果而仍然實施,最終導致亥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由於礦產屬於不可再生資源,所以採礦時應有嚴格的程序,否則會使礦產資源遭到破壞,造成不可逆的損失。破壞性採礦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只要符合犯罪要求,都會構成此罪。

標籤:破壞性 採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