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意思
一、司法解釋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意思?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二、買賣不破租賃同抵押權制度的競合與衝突
與租賃權的規定一樣,我國對抵押權的規定也是我國法律對財產權利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租賃權和抵押權同是關於財產的權利,租賃權是債權,抵押權是物權,自然,二者會經常發生競合或衝突。
這種競合或衝突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出租後抵押。因為承租人不可能預見到後來抵押權的設立。另外,租賃權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説也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因此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抵押後出租。這種情況就不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仍然適用“先物權後債權,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用於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權優於租賃權,租賃關係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
買賣不顧租賃這個法律詞彙可能聽起來有點拗口,但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交易其實也是比較常見的,關鍵是買方當時也能接受了不動產的租賃狀態。其實從租賃物的產權證是變更了之後,等於承租人現在是和新的產權人之間建立了承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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