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是一個單方行為嗎?
一、訂立遺囑是一個單方行為嗎?
立遺囑,是立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權益的行為,是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因為,立遺囑不是和他人共同處分,而是自我決定、自己處分,不受他人左右,不是共同行為。立遺囑時,並不存在對方接受或拒絕或協商的情形,不是雙方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二、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一個人全權做決定的民事行為都屬於單方法律行為,比如決定把本人的房子贈送給國家或集體的,也是單方法律行為,但類似於房屋買賣合同,這就需要買方賣方共同協商,房屋買賣合同就不是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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