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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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你好!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希望可以幫到你的朋友: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兩罪的共同特點都是客觀行為上表現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對特定款物有調撥、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員。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為;
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將特定款物用於改建樓堂館所等。如將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條二款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室複雜客;
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次是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財產的使用、處分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室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權。
4. 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利;
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行為人將自己保管或經手的特定款物,未經批准,擅自調撥,用於其他方面。實施挪用特定款物,情節嚴重,挪用數額巨大,影響惡劣,這種挪用行為無論是用於非法用途還是合法用途,都構成挪用。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5. 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
僅限於貨幣資金,既國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貨款資金,也包括由國家和集體管理使用,儲存等私人所有的貨幣。不包括物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罰不同;
挪用公款罪處罰分為三個檔次,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響和經濟上重大的損失,“不退還”是指主觀上不想還,也包括客觀上不能還。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夠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數額較大,挪用特別重要緊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極壞的影響。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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