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有哪些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
(1)侵犯的具體客體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權,侵犯的對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國家財經管理中七種特定款物的專用制度,侵犯的對象限於特定款物。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現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並且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掌握國家救災、救濟等款物的財會人員或有權調撥特定款物的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則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但是,作為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對犯罪客體侵犯程度與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三種權能,而後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就犯罪對象而言,前者為公款和特定公物,後者為公共財產。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後者是佔有財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為永久佔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數額並不等於對所有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公款的本息要全部歸還或追繳;而貪污數額就是對所有者的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
(5)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6)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7)量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挪用公款犯罪其實與很多犯罪都是有一些相似之處的,包括挪用特定款物罪、貪污罪等等。其中,在挪用公款之後又有攜款逃跑的情況,此時一般會轉化為貪污罪,自然就會按照《刑法》中關於貪污罪的量刑標準來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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