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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構成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律師解析:構成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條件如下: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需為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主觀上為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客體上侵犯了公共衞生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觀上實施了違規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