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由哪些構成?

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由哪些構成?

一、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由哪些構成?

1、客體要件表現為侵害對於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公共衞生;

2、客觀要件為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供應血液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對他人身體健康產生了危害;

3、主體要件為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

4、主觀要件為存在主觀過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為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

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中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一系列行為均是合法而為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製品進行檢測或者在採集、製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以行為的非法性為前提。

血液製品是要提供給病人使用,它直接關係到病人的身體健康。我國對於供應血液的製品有着嚴格的規定,如果供血液製品的單位違反規定,採集了不合格的血液提供給了醫療單位,致使病人身體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做為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