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事故罪怎麼構成
日常生活當中,國家對於血液的使用,採集是有着嚴格的審核制度和要求的。因為如果血液當中帶有疾病的話,國家不加以管控,會給社會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帶來無法估量的後果!但是偏偏有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喪盡天良,在供應血液製品上做一些違章事情,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供應血液事故罪怎麼構成?
一、概念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條第2款),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行為。
二、供應血液事故罪怎麼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首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及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
(1)血站、單採血漿站採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頒佈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
(2)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制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採供血、成份血製備、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
其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庫)、單採血漿站採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
(2)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採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使用無《單採血漿許可證》的單採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採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擅自採集原料血漿的。
(2)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
(3)與他人共用產品批准文號的。
(4)其他違背操作規定的行為。
本罪屬於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的後果,才能構成本罪。至於何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是指由於血液或血液製品的質量問題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從事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界限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主體不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一系列行為均是合法而為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製品進行檢測或者在採集、製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以行為的非法性為前提。
(二)本罪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過程中未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違背了其他操作規定,並造成危害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的後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表現為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顯然,後罪涉及的領域更為廣泛。
(3)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供應、製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主要侵犯國家對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的管理規定。可見,後罪涉及的客體範圍更加廣泛。
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針對供應血液血液製品事故罪怎麼構成的問題,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其實,初犯本罪的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對國家的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衞生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如果國家血站血漿採集的時候,沒有達到國家制定的衞生標準,就已經觸犯了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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