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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危險物質是指哪些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投放危險物質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這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已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所謂危險物質,是指具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的物質。
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有:
(1)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或多數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2)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
(3)釋放危險物質,如將沙林、傳染病病原體釋放於一定場所。
投放危險物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危險物質是指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