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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未成年涉嫌投放危險物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滿14週歲的未成年構成放危險物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由此可見,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是不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投放危險物質危害的是社會公共安全,因此,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的,量刑的起點也會超過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