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刑法》第114條增加了投毒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第114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則應依照刑法第115條規定處罰。
二、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三、投毒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毒罪則不受這個範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四、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為的界限
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後果,有時雖與投毒罪相似,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毒罪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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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二)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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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概念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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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概念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由於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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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2.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對組織及其日常運行負責決策、指揮、管理的;3.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