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6.9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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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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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機動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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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的認定
資助恐怖活動罪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所提供的資金、物資和其他幫助的對象必須是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或者是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否則不構成本罪;二、有自願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其他幫助和為其提供籌集資金、物資的客觀行為。構成資助恐怖活動罪的行為人是年滿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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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刑法》第114條增加了投毒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第114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則應依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