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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什麼意思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什麼意思

司法實踐中,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不少罪名和行為類似,比如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這給司法實務造成一定困難。但是,劃分清楚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此罪與彼罪十分重要,因為定性準確是量刑準確的前置性條件,而量刑準確是實現司法公正的路徑之一。那麼,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什麼?本文馬上為你作介紹。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什麼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投毒罪進行了修訂,將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同時取消投毒罪這一罪名。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特徵

(一)犯罪客體

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一般來説,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如下:

1、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2、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三)犯罪主體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如何正確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如何認定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

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與未遂如何認定

本條增加了投毒這種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本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與環境污染行為如何認定

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後果,有時雖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相似,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不同的。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如何認定

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不受這個範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如何正確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看到這裏,相信您已經十分清楚。如果您還有更加具體的問題或者進一步的需求,比如對於作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心態如何把握,或者對於所謂的“公共安全”應當怎樣理解還有些拿不準,不妨諮詢一下刑事辯護律師,他們富有辦案經驗和專業法學知識,一定能夠為您提供滿意的答覆。

標籤:投放 危險 物質